7月30日,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《天津市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〉办法》(以下简称实施办法),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。
此次实施办法修订对组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予以关注,规定: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加入平台企业、平台用工合作企业的工会,也可以加入工作地、居住地的区域性、行业性工会。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加入劳务派遣单位的工会;劳务派遣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,可以申请加入用工单位的工会。”“工会组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、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就劳动合同或者书面协议签订、进入退出平台、订单和收益分配、奖励与违约责任等劳动权益事项开展协商。”
实施办法对工会职责做了总括性表述,“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、竭诚服务职工群众。”其具体方式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方面:在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方面,规定了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内容,还规定“处分职工时,应当提前征求工会意见”“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,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将理由告知工会”等;在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方面,规定了“企业、事业单位、社会组织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。其工会有权对工资、福利、劳动安全卫生、工作时间、休息休假、女职工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”等;在建立联系广泛、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方面,规定了“市和区总工会应当参加同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”“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”等内容。